學分學程證明申請

臺灣大專院校人工智慧學程聯盟

學分學程證明申請流程

    為利各校辦理學分學程證書申請作業,特訂定有關TAICA計畫學程學分證明申請流程,並區分為「校內學程學分證明」及TAICA計畫學程學分證明」2類:

  • 校內學程學分證明

    盟校依校內「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及相關教務章則規範,審查學生課程修讀情形。審核通過者,由核發校內學程學分證明,建議辦規範及理流程如下述:

  1. 基本規定
    1. 學生須修畢各該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數(至少15學分)
    2. 學校可於校內學分採認或抵免辦相關規定規範是否同意採認或抵免學生曾於他校已修TAICA學分數(課程),作為申請校內學分學程證明之依據。

例如:

甲學生於A校曾修讀TAICA部分課程(學分數),後於B校就讀研究所期間亦申請修讀BTAICA課程,若B校學分採認或抵免相關規定已明訂可採認或抵免他校學生曾修讀課程之學分數(課程)者,則可依校內規定辦理及核發校內學程學分證明。

  1. 申請流程
    1. 學生應填寫「學程學分證書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成績單,於表單中標示已修讀之學分數(課程)
    2. 學生應將填妥「學程學分證書申請表」送校內「教務處(課務組)」審核,經審核確認修讀課程均為計畫開設之學分學程課程(學分數),並已完成修讀取得合格成績者,則核予審核通過章。
    3. 前揭資訊送校內「學分學程委員會」審查學生是否符合計畫學分學程之修課規定,經確認無誤後,核予審核通過章。
    4. 學校教務處(註冊組)審核學生修課紀錄是否符合校內相關規定,經確認無誤後,核予審核通過章,並依校內程序核發學程學分證明。
  • TAICA計畫學程學分證明

    學生經學分學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取得「校內學程學分證明」後,若擬申請TAICA計畫核發學程學分證明者,需自行確認是否已修畢至少8學分為TAICA聯盟認定之課程(學分數)(包括主導課程、鏡像課程與衛星課程),並向校內學分學程委員會位申請TAICA核發之學程學分證明。申請與核發流程如下:

  1. 盟校「學分學程委員會」確認學生符合申請條件後,彙整學生申請表(包括校內受理單位,如教務處(課務組、註冊組)、學分學程委員會、召集人等核章資料)及成績單等資料。
  2. 盟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1個月(約每年630日、1231日前),將符合條件之學生申請資料送交TAICA專案辦公室審核(實際受理期間,將由TAICA專案辦公室於計畫網頁公告,並另行以電子郵件通知各盟校專責窗口)
  3. TAICA專案辦公室完成審核後,將直接以信件直接發送TAICA學程學分證書予申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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